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多项措施助力疫情防控,解单位与职工后顾之忧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牵动每个人的心
昨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多项举措
与全市受疫情影响单位和职工共克时艰!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相关通知,内容包含多项措施,全力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以消除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后顾之忧。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四类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全部欠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措施吧↓
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需经职代会或工会同意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原先规定每年7月办理一次。
疫情防控期间,不再受这个限制。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停产停业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准备 材料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加盖单位公章)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办理 地点 | 缴存银行经办网点 |
特别 提醒 | 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
办理 要求 | 可通过双向邮寄的方式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
邮寄 地址 | 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1楼C厅 |
收件 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电话:0592-7703211) |
准备 材料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办理 地点 | 缴存银行经办网点 |
特别 提醒 | 缓缴住房公积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因疫情延迟缴存
不影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前12个月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温馨提醒:单位延迟缴存的,由缴存单位出具说明函;自愿缴存人员延迟缴存的,由个人出具情况说明。
四类职工及其配偶
可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
根据通知,以下四类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全部欠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上述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补还全部欠款后,次月可向贷款银行申请退还罚息。
经审批通过并核算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疫情期间产生并扣收的罚息退至申请人的还款代扣卡内,同时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相关人员 | 特别提醒 |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 | 在申请退罚息时,除提交个人申请表外,还需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居委会、街道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 | |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 | 在申请退罚息时,除提交个人申请表外,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 |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
本次公布的政策,从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日)起执行;结束的时间以国家及我省、市有关通知为准,届时公积金中心将对外发布通告。
关于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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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审批再添新项目
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紧急在网上办事大厅新上线5项业务,同时新增两项“一趟不用跑”业务。
1
五项全程网办业务
为防控疫情,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织技术人员、软件开发专家成立项目组,加班加点开发和测试。
在原有个人公积金提取全程网办15项的基础上,1月31日晚新增以下5项全程网办业务,职工通过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个人网上办事大厅即可办理。
外地购房提取
调离本市提取
特殊疾病提取
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或偿还公积金提取-异地贷款提取
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据悉,2020年1月31日至2月13日,全市缴存职工成功通过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3668笔,资金5782.97万元。
(点击可查看大图)
2
两项双向邮寄业务
另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新增两项“一趟不用跑”业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这两项业务可实现所有窗口提取业务不见面、零跑路。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可选择“快递寄送申请材料”的方式寄送办事材料原件,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将办事材料原件寄回。
不见面
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
选择“快递寄送申请材料”(寄件邮费自付)的方式寄送办事材料原件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审批后,将办事材料原件寄回(邮费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原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件或需审验原件的申请事项:
不见面
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
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592-7703211)联系后,选择“快递寄送申请材料”(寄件邮费自付)
EMS工作人员
上门收件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审批后将结果证照通过EMS送件上门
(邮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EMS工作人员
上门送件
另外,职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放款后可以选择通过邮寄借款合同方式(邮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减少职工往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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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